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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
邮政发[2002]30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商(合港、澳、台)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及省、扬州下已制定的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还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实行七年内全额征收、部分奖励的办法。即:前三年奖励100%、后四年奖励5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三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事业发展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四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金可使用15亩土地(超面积部分另行商议),实行下列土地出让价优惠(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
国家鼓励类项目、省高新科技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为零,在零地价项目协议中应注明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用途,以上优惠价格和征地成本(上缴国家、省和返还农民补偿)的差额,由中万载体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集体土地方式分得土地使用权的,首期支付本地转用报批的相关费用为l万元/亩(不含耕地占用税),农用年租金收取不超过1000元/亩。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出让金后,办理权属证书;也可以先租后受让。
第五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绿化费、水泥散装费、人防建设费。
第六条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对国内其它在高邮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由市招商局报请币政府作个案处理,可比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高邮市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
“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人学等万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并买行“绿卡”保护。
第九条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招商引资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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