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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
邮政发[2003]138号
市政府关于《邮政发[2002]30号关于外商
来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公司):
为优化投资环境,构筑两大“信用”体系,做到简便操作程序,减少运作环节,规范行政操作行为,保障邮政发[2002]30号关于外商来邮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办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一)第一、二条款中,就增值税、所得税按本级财政分成部分按不同年度、不同比例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次年内奖励兑现的规定。由财政局统一结算,实行分级负担,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奖兑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填写好《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同时提供增值税、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送至招商局。
2、经招商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由财政局与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计算奖励金额,并集中报送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在三十日内办理完结奖兑结算手续。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间内的由国税局直接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条款中规定所免征的地方事业发展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招商局确认后,从销售之日起由地税局予以缓征,并于每年6月底前,由地税局集中报送市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办理正式免征手续。
(三)第四条款中,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不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政策以及支付的土地费用标准,按03年2月12日高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的政策执行。由国土局负责协调服务。
(四)第五条款中,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依照邮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免收所有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执行。
二、新办域外民资工业企业
申请比照执行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操作程序如下:
(一)资格确认条件及比照标准
1、高邮市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工业生产企业;
2、企业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
3、企业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类的;
凡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按以下比照标准执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地方事业发展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免征。
(二)资格确认办法
1、企业申请。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比照执行邮政发[2002]30号文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确认表》,经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至招商局予以初步确认。
2、核查确认。
①、对投资来源和产业性质,由招商局确认;
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由财政局凭据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核报告予以确认;
③、对工商年检类别,由工商局凭据年检档案依据,予以确认。
(三)税收奖兑及基金免征办理程序
经核查确认并由企业填写好《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审批表》后,即按照新办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上述有关条款办理,其中基金免征期,从免征手续办理之日计算。
三、本意见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表:
表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
表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审批表》
表3《比照执行邮政发[2002]30号文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确认表》
表4《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
表5《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审批表》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投资 政策 意见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印发,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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