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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投资工业企业和城市建设收费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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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投资工业企业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真正把发展工业经济作为我市追赶式发展的第一方略,营造低生产成本、低交易成本的环境,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收取各类费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系指在本市新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证书工本费等(不含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社会保障基金、补偿性费用及各类经营性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收费并予以公示。未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五条 境内外资本投资工业企业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第六条 境内外资本投资工业企业,其项目性质由行政服务中心认定。
第七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
附表一:中介(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二:证书工本费(登记收费)项目标准表
高邮市投资城市建设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向在本市城区和乡镇投资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收取各类费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在从事商业性房屋开发的项目;旧城改造是指在调整、优化老城区功能、结构、环境从事的旧居民住宅拆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是指专门从事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和桥梁、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项目类别的界定由市城建建筑业领导小组在土地挂牌、招标、拍卖前研究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是指在本市投资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证书工本费等(不含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社会保障基金、补偿性费用及各类经营性费用)。
所列收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收费并予以公示,未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五条 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实行“零收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费含在土地地价内)。
第六条
公用部位供污水管道建设、维护由水务部门组织专业化实施,其费用从开发企业管理成本、销售费用中支出,标准为70元/m2(污水管道50元/m2、自来水管道20元/m2)。
第七条 三产、旅游建设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基础设施”收费执行,其项目性质由行政服务中心认定。
第八条 投资市经济开发区和鸭业园区的城建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市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行政服务中心。
附表一:投资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二:投资城市建设政府基金项目标准表
附表三:投资城市建设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四:投资城市建设证书工本费(登记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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